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9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甲○○」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李鎧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