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0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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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017號

聲請人 邱鴻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洪崇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本票到期日為「116年5月28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因狀附本票影本無到期日之記載。)

二、狀載相對人有部分還款,本件請求之本金金額為何?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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