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0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3017號聲請人 邱鴻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洪崇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附表本票到期日為「116年5月28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因狀附本票影本無到期日之記載。)二、狀載相對人有部分還款,本件請求之本金金額為何?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