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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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883號
上訴人鼎鑫展業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楊耀鈞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 律師
被上訴人偉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綺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四項關於「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關於廢棄改判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六十九,餘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關於廢棄改判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百分之六十九,餘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項關於「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之記載,應更正為「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