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883號

上訴人鼎鑫展業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楊耀鈞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 律師

被上訴人偉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綺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四項關於「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關於廢棄改判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六十九,餘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關於廢棄改判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百分之六十九,餘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項關於「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之記載,應更正為「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