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2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告 翁焜林
翁焜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00元。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民國93年度臺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
再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參照)。查本件原告先位主張確認被告間就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5筆土地所為買賣關係不存在,並訴請被告翁焜城塗銷上開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備位主張依民法第244條第2、4項規定,訴請法院撤銷被告間就上開土地所為之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及請求被告翁焜城塗銷上開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告先位請求訴訟標的之價額為967,262元【計算式:(3.66㎡×12,500元×1/10=4,575元)+(16.58㎡×12,500元×1/2=103,625元)+(3.43㎡×12,500元×1/2=21,437元)+(59㎡×12,500元×1/2=368,750元)+(75.02㎡×12,500元×1/2=468,875元)=967,262】。又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106,687元,原告主張撤銷之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之標的為967,262元,揆諸前開說明,原告備位請求訴訟標的之價額應為967,262元。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967,262元定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67,2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110元,尚應補繳9,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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