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7號債務人 郭幸妤 (原名: 郭幸姿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郭幸妤(原名:郭幸姿)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6日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832號裁定自同年11月
2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2號卷第4頁)。而債務人現於髮Q小舖(設於新北市汐止區)擔任設計師,以抽成計薪,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萬3,000元,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等情,為債務人所自陳,並有其99年10月至100年7月薪津明細表、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34至335、339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分96期清償,第1期清償8萬元,第2期起每期清償1萬元,總清償金額為103萬元,清償成數為51.16%,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㈠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支出後之
餘額為30萬8,800元,顯低於上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而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名下尚有因繼承取得之如附表三所示36筆土地(以下統稱系爭土地)、南山人壽保單2紙(保單號碼:Z000000000、Z000000000)及中國人壽保單1紙(保單號碼:00000000),上開3紙保單之保單價值共計2萬8,221元,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年4月22日(100)南壽保單字第C0523號函暨所附保險契約、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年5月3日中壽契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保險契約在卷可憑(見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
832號卷第15至17頁及本院卷㈠第25至144頁)。關於系爭土地之價值部分,其公告現值雖達132萬9,695元,有上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可參,惟如附表三編號35、36所示之土地業經徵收,其徵收補償費計7萬3,315元;而其餘土地(如附表三編號1至34所示)部分,審酌其公告現值自債務人聲請更生時起迄今,相差無幾,惟經本院依職權函請神碟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之結果,其價值共計104萬5,600元,此有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99年4月16日北縣汐地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新北市政府98年12月14日北府地徵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神碟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00年5月11日神估字第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見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2號卷第98、103至107頁及本院卷㈠第147至327頁),是應以上開徵收補償費及鑑定價值計算系爭土地之價值,則債務人於聲請更生時之財產總額為114萬7,136元【計算式:28221+73315+0000000=0000000】。然參酌系爭土地(除附表三編號35、36之土地外),或係道路用地,或因產權為共有且持分比率偏低,或因地上物及坡度過大等因素,衡諸常情,除特定人士(如地上物所有人或共有人)外,一般市場人士之購買意願較低,有上開鑑定報告書可參,顯見系爭土地有變賣不易之虞,則其實際變賣價值是否確與鑑定價值相當?已非無疑。從而,本件更生方案之總清償金額103萬元,當非顯低於上開財產總額。是故,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並無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債權人雖主張債務人應將系爭保單及土地予以變價云云,惟債務人係聲請更生,而非聲請清算,自不生分配清算財團財產予債權人。況系爭保單之價值不高,而系爭土地變價不易,已如前述,則債務人未將系爭保單及土地予以變價,難認有何不公允之處。債權人上開主張,尚非可採。
㈡次查,債務人每月收入2萬3,000元,業如前述。債權人雖
稱應以前揭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32號開始更生裁定所認定每月薪資2萬5,000元準,且應加入其所領年終獎金、加班費及獎金,又債務人距退休年齡,尚有25年之久,有能力再提高收入云云,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在使陷於經濟上困難之消費者,得依該條例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故更生方案應以債務人自力所能獲得之現有資力作為履行之基礎,盡其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條件,其過往或將來薪資收入實難作為現有薪資之判斷依據。而債務人係受僱之髮型設計師,以抽成方式計薪,則依常情,其年終獎金、加班費或其他獎金,將視其客源及整體營運情形而定,本非固定,為避免更生方案陷於履行不可能之情事,自難以將來不確定之獎金、加班費等收入,作為還款來源。又至債務人是否兼職以增加收入,尚涉及其自身能力及就業市場需求,並非債務人所能單方決定,更非債權人或法院得以強迫其為之。債權人上開主張,亦難採憑。
㈢再查,債務人現與其母 郭黃牡丹 、兄 郭乙城 及妹 郭幸美 等3
人共同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計1萬1,
830元(包括所分攤之居住費用、膳食、交通、電話、勞保、健保及工會會費),參酌新北市政府所公布100年7月起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1,832元(按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顯未逾越一般人之生活程度,當屬合理。債權人主張應以98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計算云云,實未考量債務人之實際居住地點、工作地點,及主管機關所公布之最低生活費已逐年提高等情,債權人一昧要求債務人減少支出,其主張難認可採。
㈣又債權人主張清償成數過低,債務人造成今日債務並非不可
歸責於己,有浪費、投機行為之虞等節,按更生方案係以債務人自力所能獲得之現有之資力作為履行之基礎,前已敘明,則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至於債務人過往之消費情形(是否有浪費或投機行為)乃清算程序是否免責之判斷依據,與更生方案並無關聯。審酌債務人之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尚餘1萬1,830元,而債務人以每月1萬元之金額清償債務,並將其所受領如附表三編號35、36所示土地之徵收補償費7萬元,加入第1期清償金額。且為求增加清償成數,而將清償延長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所定最長清償期限8年,此均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最大之誠意償債。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以每月實領薪資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用以清償更生債務,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更生方案~T30X0L2;┌──────────────────────────────────────┐│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分96期(即8年)清償。││2.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第1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萬元,自第2期起每期清償1萬││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下列第貳點「每期受分配金額」欄所示。││3.債務總金額:201萬3,383元。││4.清償總金額:103萬元。││5.總清償比例:51.16﹪。││6.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除有下述7.之情形外,視為全部到期,並回復如債權表所示││之債權總合。││7.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受分配金額││││├─────┬─────┤││││第1期│第2至96期│├──┼────────────────┼──────┼─────┼─────┤│1│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159元│3,900元│488元│├──┼────────────────┼──────┼─────┼─────┤│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7,702元│8,253元│1,032元│├──┼────────────────┼──────┼─────┼─────┤│3│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72,601元│10,832元│1,354元│├──┼────────────────┼──────┼─────┼─────┤│4│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52,154元│10,019元│1,252元│├──┼────────────────┼──────┼─────┼─────┤│5│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0,303元│4,780元│597元│├──┼────────────────┼──────┼─────┼─────┤│6│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89,135元│11,488元│1,436元│├──┼────────────────┼──────┼─────┼─────┤│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88,798元│15,449元│1,931元│├──┼────────────────┼──────┼─────┼─────┤│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84,531元│15,279元│1,910元│├──┼────────────────┼──────┼─────┼─────┤││合計│2,013,383元│80,000元│10,000元│├──┴────────────────┴──────┴─────┴─────┤│叁、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3位四捨五入至第2位。││二、每期受分配金額=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逾0.52元者,以1元計算;小於0.││52元者,不予計入)。││三、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匯款││前,債務人仍需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詢問如何辦理相關手續)。│└──────────────────────────────────────┘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附表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有土地明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土地使用│││├───┬────┬───┬───┬───┤├────┤││備註││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分區││├─┼───┼────┼───┼───┼───┼─┼────┼────┼────┼───────┤│1│新北市│汐止區│長安││29│雜│36.28│640分之1│河川區│重測前:保長坑││││││││││││段保長坑小段47││││││││││││7-2地號。│├─┼───┼────┼───┼───┼───┼─┼────┼────┼────┼───────┤│2│新北市│汐止區│長安││39│雜│176.53│640分之1│河川區│重測前:保長坑││││││││││││段保長坑小段47││││││││││││7-3號。│├─┼───┼────┼───┼───┼───┼─┼────┼────┼────┼───────┤│3│新北市│汐止區│保長坑│溪洲寮│103-1│旱│257.00│640分之1│保護區││├─┼───┼────┼───┼───┼───┼─┼────┼────┼────┼───────┤│4│新北市│汐止區│保長坑│溪洲寮│103-2│田│254.00│200分之1│保護區││├─┼───┼────┼───┼───┼───┼─┼────┼────┼────┼───────┤│5│新北市│汐止區│保長坑│溪洲寮│103-6│田│8.00│200分之1│第二種住││││││││││││宅區││├─┼───┼────┼───┼───┼───┼─┼────┼────┼────┼───────┤│6│新北市│汐止區│保長坑│溪洲寮│108-1│建│476.00│160分之1│第二種住││││││││││││宅區││├─┼───┼────┼───┼───┼───┼─┼────┼────┼────┼───────┤│7│新北市│汐止區│保長坑│溪洲寮│108-2│旱│432.00│200分之1│第二種住││││││││││││宅區││├─┼───┼────┼───┼───┼───┼─┼────┼────┼────┼───────┤│8│新北市│汐止區│保長坑│溪洲寮│108.4│旱│131.00│200分之1│第二種住││││││││││││宅區││├─┼───┼────┼───┼───┼───┼─┼────┼────┼────┼───────┤│9│新北市│汐止區│保長坑│溪洲寮│109│旱│287.00│320分之1│第二種住││││││││││││宅區││├─┼───┼────┼───┼───┼───┼─┼────┼────┼────┼───────┤│10│新北市│汐止區│保長坑│溪洲寮│111│田│92.00│640分之1│第二種住││││││││││││宅區││├─┼───┼────┼───┼───┼───┼─┼────┼────┼────┼───────┤│11│新北市│汐止區│保長坑│溪洲寮│112-1│林│480.00│640分之1│第二種住││││││││││││宅區││├─┼───┼────┼───┼───┼───┼─┼────┼────┼────┼───────┤│12│新北市│汐止區│保長坑│溪洲寮│114│旱│283.00│640分之1│第二種住││││││││││││宅區││├─┼───┼────┼───┼───┼───┼─┼────┼────┼────┼───────┤│13│新北市│汐止區│保長坑│溪洲寮│114-1│旱│81.00│640分之1│第二種住││││││││││││宅區││├─┼───┼────┼───┼───┼───┼─┼────┼────┼────┼───────┤│14│新北市│汐止區│保長坑│溪洲寮│115│旱│912.00│640分之1│第二種住││││││││││││宅區││├─┼───┼────┼───┼───┼───┼─┼────┼────┼────┼───────┤│15│新北市│汐止區│保長坑│溪洲寮│115-1│旱│44.00│640分之1│第二種住││││││││││││宅區││├─┼───┼────┼───┼───┼───┼─┼────┼────┼────┼───────┤│16│新北市│汐止區│保長坑│溪洲寮│116-1│林│344.00│640分之1│第二種住││││││││││││宅區││├─┼───┼────┼───┼───┼───┼─┼────┼────┼────┼───────┤│17│新北市│汐止區│保長坑│溪洲寮│119│建│1,221.00│640分之1│第二種住│有地上權。│││││││││││宅區││├─┼───┼────┼───┼───┼───┼─┼────┼────┼────┼───────┤│18│新北市│汐止區│保長坑│溪洲寮│121│旱│194.00│640分之1│第二種住││││││││││││宅區││├─┼───┼────┼───┼───┼───┼─┼────┼────┼────┼───────┤│19│新北市│汐止區│保長坑│溪洲寮│121-1│林│160.00│200分之1│第二種住││││││││││││宅區││├─┼───┼────┼───┼───┼───┼─┼────┼────┼────┼───────┤│20│新北市│汐止區│保長坑│溪洲寮│122-2│建│806.00│640分之1│第二種住││││││││││││宅區││├─┼───┼────┼───┼───┼───┼─┼────┼────┼────┼───────┤│21│新北市│汐止區│保長坑│溪洲寮│123│建│1,434.00│640分之1│第二種住│有地上權。│││││││││││宅區││├─┼───┼────┼───┼───┼───┼─┼────┼────┼────┼───────┤│22│新北市│汐止區│保長坑│溪洲寮│142-2│林│300.00│200分之1│保護區││││││││││││││├─┼───┼────┼───┼───┼───┼─┼────┼────┼────┼───────┤│23│新北市│汐止區│保長坑│溪洲寮│146│林│4,976.00│40分之1│保護區││││││││││││││├─┼───┼────┼───┼───┼───┼─┼────┼────┼────┼───────┤│24│新北市│汐止區│保長坑│溪洲寮│150│林│503.00│200分之1│第二種住││││││││││││宅區││├─┼───┼────┼───┼───┼───┼─┼────┼────┼────┼───────┤│25│新北市│汐止區│保長坑│溪洲寮│150-1│林│45.00│200分之1│保護區││││││││││││││├─┼───┼────┼───┼───┼───┼─┼────┼────┼────┼───────┤│26│新北市│汐止區│建成││31│建│689.70│320分之1│第二種住│重測前:保長段│││││││││││宅區│溪洲寮小段127-││││││││││││1地號。│├─┼───┼────┼───┼───┼───┼─┼────┼────┼────┼───────┤│27│新北市│汐止區│建成││44│建│280.81│200分之1│第二種住│重測前:保長段│││││││││││宅區│溪洲寮小段100-││││││││││││4地號。│├─┼───┼────┼───┼───┼───┼─┼────┼────┼────┼───────┤│28│新北市│汐止區│建成││52│建│285.91│320分之1│第二種住│重測前:保長段│││││││││││宅區│溪洲寮小段107││││││││││││地號。有地上權│├─┼───┼────┼───┼───┼───┼─┼────┼────┼────┼───────┤│29│新北市│汐止區│建成││56│建│443.36│320分之1│第二種住│重測前:保長段│││││││││││宅區│溪洲寮小段107-││││││││││││1地號。│├─┼───┼────┼───┼───┼───┼─┼────┼────┼────┼───────┤│30│新北市│汐止區│建成││94│道│2.46│320分之1│第二種住│重測前:保長段│││││││││││宅區│溪洲寮小段108││││││││││││地號。│├─┼───┼────┼───┼───┼───┼─┼────┼────┼────┼───────┤│31│新北市│汐止區│建成││153│雜│872.93│640分之1│第二種住│重測前:保長段│││││││││││宅區│溪洲寮小段91地││││││││││││號。│├─┼───┼────┼───┼───┼───┼─┼────┼────┼────┼───────┤│32│新北市│汐止區│建成││210│雜│73.15│640分之1│道路用地│重測前:保長段││││││││││││溪洲寮小段91-1││││││││││││地號。│├─┼───┼────┼───┼───┼───┼─┼────┼────┼────┼───────┤│33│新北市│汐止區│建成││226│雜│16.83│640分之1│第二種住│重測前:保長段│││││││││││宅區│溪洲寮小段91-2││││││││││││地號。│├─┼───┼────┼───┼───┼───┼─┼────┼────┼────┼───────┤│34│新北市│汐止區│新峰││1925│道│57.00│320分之1│道路用地││├─┼───┼────┼───┼───┼───┼─┼────┼────┼────┼───────┤│35│新北市│汐止區│保長坑│保長坑│477│雜│1,943.00│640分之1││業於開始更生後││││││││││││即99年4月7日│├─┼───┼────┼───┼───┼───┼─┼────┼────┼────┤辦妥徵收所有權││36│新北市│汐止區│保長坑│保長坑│477-1│雜│120.00│320分之1││移轉登記完畢。│└─┴───┴────┴───┴───┴───┴─┴────┴────┴────┴───────┘~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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