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900號原告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訴訟代理人 張秀如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榮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榮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伍仟陸佰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叁佰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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