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宗明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行關於「受刑人 林祺賢 」以及附表關於「受刑人 黄賢志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受刑人張宗明」。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行關於「受刑人林祺賢」以及附表關於「受刑人黄賢志」之記載,均係屬誤寫,應予更正為「受刑人張宗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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