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30號原告百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俊 被告世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粘炳煌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
鐘欣惠 律師 蕭松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二時十二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於該次庭期前以書狀向本院 陳報達 和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王國強 、黃建隆之年籍資料。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