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簡聲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聲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旭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台灣潔頤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通知為
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旭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相對人
台灣潔頤奈米科技有限公司承租房屋後,復協議退租,並約
定於民國96年5月31日辦理移交,惟未獲相對人理會,致無
法終止租賃契約,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終止租賃契約事宜,
並依相對人之公司地址寄發通知存證信函,惟因相對人遷移
不明致無法送達該存證信函。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准予將上開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為
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
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
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經審核聲請人提出之
房屋租賃契約書、退租協商會議、存證信函、退件信封、相
對人之公司資料查詢等,可知聲請人依相對人設址寄送存證
信函,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而無法送達,足認相對人有應受送
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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