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
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息,暨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
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至
清償日止。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