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 林春嬌 被告 呂冠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9,
335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搶奪之票據,訴訟標價額為1,455,52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634,855元【計算式:2,179,335元+1,455,520元=3,634,8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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