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8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秀燕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淑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淑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