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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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附民上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七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公然侮辱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原告甲○○告訴被告乙○○公然侮辱等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原告提起上訴,本院就刑事部份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則附帶民訴部份之上訴自亦認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炳彰
法官王詠寰法官徐培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淑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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