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1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102號上訴人即原告正通聯合企管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良正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本院102年度交字第10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