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簡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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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585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8,12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