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571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6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
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