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小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投小字第20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原告並未積欠任何借款,竟於民國95年
6月13日執本院95年裁全字第1073號假扣押裁定,將原告所
有坐落南投縣○○鎮○○段609之11、609之39、609之4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本院95年執全字第454號假扣押
執行查封。嗣該假扣押執行裁定業據被告於95年12月間聲請
撤銷,然系爭土地因於95年9月間業經被告以95年度票字第
166號確定本票裁定及本院95年8月1日95投院 霞執德 字第
3543號債權憑證,聲請本案強制執行,因而無法撤銷假扣押
查封登記。原告因欲將系爭土地以新台幣(下同)120萬元
出賣予抵押權人 吳美珠 ,以抵償對吳美珠之借款債務,然因
被告之不當假扣押執行,因而無法辦理移轉登記,已造成原
告損害60萬元,依法被告應予賠償其中10萬元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
二、被告則以:其係以合法執行名義聲請本院假扣押執行及本案
強制執行系爭土地,乃屬正當權利之行使。因被告已取得執
行名義,並聲請本案執行,欲取回擔保金,始聲請撤銷假扣
押裁定,並非不當執行等語置辯。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被告於民國95年6月13日執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073號假扣
押裁定,將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以本院95年執全字第454號假
扣押執行查封。
㈡被告於95年12月18日聲請本院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業經本
院以95年度裁全聲字第76號裁定撤銷確定。
㈢系爭土地業於95年9月間經被告以95年度票字第166號確定本
票裁定及本院95年8月1日95投院霞執德字第3543號債權憑證
,聲請調卷拍賣,現由本院以95年度執字第9166號強制執行
中,因而系爭土地之假扣押查封登記尚未撤銷。
四、本件兩造爭執之處在於:被告假扣押執行原告所有之系爭土
地是否不當致造成原告損害,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茲析述
如下:
五、按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529條第4項及第
530條第3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
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民事訴訟法第531條定有明文。考其
立法理由:「查民訴律第663條理由謂假扣押之決定,因抗
告而撤銷,或因逾起訴期限而撤銷之時,債權人不問故意或
過失之有無,債務人因假扣押或其停止,抑或撤銷假扣押提
存擔保所受之損害,應有賠償之責任,以防濫用假扣押之弊
。此本條之所以設也」、「本條增列第533條第3項之規定,
即由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者,其理由謂本修正案第530條
第3項規定,既許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之裁定,則於假扣
押之裁定,因債權人聲請而撤銷時,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
保所受之損害,債權人自應負賠償之責,故予增訂之(57
年)」,及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1407號判例:「民事訴訟
法第531條所謂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係指對於假
扣押裁定抗告,經抗告法院依命假扣押時客觀存在之情形,
認為不應為此裁定而撤銷之情形而言,若係因本案訴訟敗訴
確定而撤銷該裁定,僅屬因命假扣押以後之情事變更而撤銷
,尚非該條所謂因自始不當而撤銷」之意旨,可知假扣押債
權人遭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者,尚無從認為假扣押債務
人當然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規定請求假扣押債權人賠償
其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則依舉重明輕之法理,假扣押債權
人撤銷假扣押裁定者,自亦無從認為假扣押債務人當然可依
民事訴訟法第531條規定請求假扣押債權人賠償其因假扣押
所受之損害。再探求立法者之本意,所謂「假扣押裁定因假
扣押債權人聲請而撤銷」,假扣押債務人因而得依民事訴訟
法第531條規定向假扣押債權人請求賠償者,既係與「假扣
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假扣押債權人未依限期起訴
」併列為請求賠償之原因,則解釋「假扣押裁定因假扣押債
權人聲請而撤銷」之要件,更應如此限縮解釋為「僅於債權
人之請求為不正當者」,始應由假扣押債權人對假扣押債務
人負賠償責任,較為妥適。因此,同法第531條應予以限縮
解釋為:假扣押裁定因假扣押債權人之聲請而撤銷者,「僅
於債權人之請求為不正當者」,始應由假扣押債權人對假扣
押債務人負賠償責任(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法律座
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1號法律意見參照)。換言之,民事訴訟
法第531條第1項乃針對「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
即假扣押之要件不符」,及「債權人未依限起訴、債權人自
行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即債權人根本未提起本案訴訟,僅
係濫用保全處分達到其他目的」等,債權人對於其所保全請
求之不存在明顯具有故意或過失之情形,特別做出此時債務
人毋需證明債權人具有故意、過失,債權人即應就債務人因
此保全處分所生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之規定,以避免保全
處分之規定遭到濫用。是法院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
項所列「債權人自行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事由時,須做
合目的性之限縮解釋,亦即應排除債權人已經提起本案訴訟
後,自行向法院聲請撤銷原保全處分裁定之情形,於此情形
,應仍限於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因其假扣押、假處分行為遭受
之損害具有故意、過失,始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又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
侵害他人權利為其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
無賠償之可言;又過失之有無,應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為斷者,苟非怠於此種注意,即不得謂之有過失,最高
法院54年台上字第1523號、19年上字第2746號判例著有明文
。是債務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以外之事由,請求
債權人賠償其因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強制執行所生之侵權
行為損害,自應限於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因其假扣押、假處分
行為遭受之損害具有故意、過失,亦即債權人明知,或對於
其所保全之請求之不存在具有預見,或因過失而誤認其保全
之請求存在,而聲請保全強制執行之情形為限。
七、經查,被告聲請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073號假扣押裁定前,
已另案向本院聲請本票准以強制執行之裁定,經本院以95年
度票字第67號、95年度票字第166號本票裁定准許確定一節
,業據被告提出95年度票字第166號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
及本院95年8月1日95投院霞執德字第3543號債權憑證為證。
再查,被告於假扣押執行完畢後,另案以上開執行名義聲請
調卷拍賣系爭土地,嗣由本院以95年度執字第9166號強制執
行後,被告始聲請本院裁定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一節,業據
本院調取本院95年執全字第454號假扣押執行卷宗、95年度
裁全聲字第76號民事卷宗、95年度執字第9166號執行卷宗核
閱屬實。又查,原告於95年6月15日聲請被告限期起訴,被
告遂於95年7月14日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原告聲明
異議後視為起訴,現由本院以95年度訴字311號民事案件審
理中,業據本院調閱95年度裁全聲字第31號民事卷宗屬實。
是本件假扣押裁定雖為被告自行聲請撤銷,揆諸前開說明,
仍應限於被告請求不正當或對被告之損害具有故意或過失時
,原告始得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經查,被告聲請假扣押裁定係以原告積欠其借款2,779,646
元,並附有營業收支明細表及匯款單據為證,業據本院核閱
上開假扣押民事卷宗屬實。足見被告認為原告對其負有債務
,應屬有相當事實為基礎之合理推論,而非無理之憑空指摘
,其聲請假扣押乃為保障其債權,核屬權利之正當行使。嗣
之所以撤銷本件假扣押執行,乃因其已取得其他執行名義而
為本案強制執行在案,遂欲取回高額擔保金之故,益徵原告
聲請假扣押之行為並無故意損害原告或有誤認債權存在之情
事。此外,原告又未舉證證明被告對其因假扣押行為遭受損
害具有故意或過失,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洵難可採。
九、綜上所述,本件假扣押之裁定雖為被告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
前即自行聲請撤銷,而假扣押之所保全之請求亦尚未判決確
定,然縱使被告敗訴,被告對被告因假扣押所生之損害既無
故意或過失,自無庸負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或侵權行為
之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其10萬元,洵
屬無據,應予駁回。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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