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49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57,796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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