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簡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566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當事人間返還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
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
六年三月六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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