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8號聲請人 陳堉綺 相對人即失蹤人 賴允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賴允遠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賴允遠於中華民國一0五年四月九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賴允遠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即相對人賴允遠(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鄉○○路○段○○○○○○號)於98年4月9日離家出走後失蹤迄今,前經聲請人之祖父即相對人之父親 賴彌有 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國姓分駐所報案協尋,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前由聲請人向鈞院聲請公示催告,經鈞院於105年8月2日以105年度亡字第8號民事裁定准以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105年8月12日刊登前鋒日報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定有明文。次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父即相對人於98年4月9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而向本院聲請死亡宣告,前由本院以105年度亡字第8號民事裁定准以公示催告,聲請人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失蹤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復有前開裁定及報紙各1件在卷可憑。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相對人自98年4月9日起迄今無在監在押紀錄、無入出境情事、未曾參加勞保、欠繳健保費用、無住診申報紀錄、相對人有前科資料並於98年8月27日遭通緝等情,則有本院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入出監簡列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勞保局被保險人投資料查詢、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5年6月30日健保醫字第1050033510號書函所附資料在卷為憑。另經本院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函查,據覆該局於98年5月1日有受理相對人失蹤人口一案,迄今尚未尋獲。此有該局105年5月31日投埔警防字第1050009582號函及所附 江順龍 、 劉昭明 、 江文章 及 邱文祥 之訪談紀錄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各一件附卷可佐。綜上,自堪信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相對人自98年4月9日失蹤迄今已逾7年,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為死亡之宣告,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本件相對人於98年4月9日失蹤,計至105年4月9日為止,已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依法准予宣告相對人於105年4月9日下午12時死亡。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潘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