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涂豐竺 代理人 顏瑞成 律師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黃怡玲 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王冠宇 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施舜智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對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理人 邱瀚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之記載,應予增列相對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修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智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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