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81號原告 詹蓓玲 被告 王雯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被訴恐嚇危害安全、加重誹謗、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6502號起訴在案,並聲明: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500萬元,並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②被告應使用其個人帳號,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附表所示之臉書社群網站,刊登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連續7日。③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870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謝舒萍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