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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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928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04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