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簡字第1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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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沙簡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
:95年度速偵字第1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六合彩簽單捌張、簽單總表壹張、倍數表貳張、簽注本壹
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又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
罪後態度良好,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
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
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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