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38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審易字第38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偵字第15572號),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2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沛雷書記官吳尚文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幫助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因缺錢使用,於民國97年1月間某日見報紙刊登收購存摺帳戶之廣告,明知將自己帳戶供作他人使用成為人頭帳戶,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本可得預見其交付存摺等帳戶資料可能幫助不法犯罪集團掩飾或隱匿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之情況下,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之犯意,於民國97年8月12日前之不詳時間,依報上刊登之電話號碼撥打,與經營地下錢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姓張之女子連絡,並相約於臺北縣土城市永寧捷運站前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出售其所申請設立之合作金庫板橋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予張姓女子。嗣該張姓女子所屬之地下錢 莊業者 ,即基於重利之犯意,乘附表所示甲○○等人需錢孔急之際,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地,貸予附表所示之金錢,並向附表所示甲○○等人收取附表所示之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該地下錢莊業者並向附表所示甲○○等人表示,利息匯入乙○○之上開帳戶內,附表所示甲○○等人遂依其指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入附表所示之利息至乙○○上開銀行帳戶內,以此方式收取附表所示之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條、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借款人│借款時間、│借款│利息│償還利息│償還利息│備註││號││地點│金額│(新臺幣)│時間│(新臺幣)│││├───┼─────┤(新││年/月/日│││││地下錢│借款證件│臺幣│││││││莊業者││)│││││├─┼───┼─────┼──┼────┼────┼────┼───┤│1│甲○○│97年8月2日│4萬│10天為1│97/8/12│32000元│本金未││││在臺北縣汐│元│期,每期│97/8/21│7000元│清償││││止市○○路││20000元│││││││1段274巷4│││││││││號樓下│││││││├───┼─────┤│││││││年籍姓│戶口名簿、││││││││名均不│身分證、租││││││││詳自稱│屋契約書及││││││││「 王大 │本票2張(││││││││哥」之│計6萬元)││││││││成年男│││││││││子│││││││├─┼───┼─────┼──┼────┼────┼────┼───┤│2│ 劉秀美 │97年8月間│2萬│7天為1期│97/9/5│6000元│本利計││││在臺北市忠│元│,每期利│97/9/12│6000元│32000││││孝東路6段││息6000元│97/9/19│6000元│元已清││││468號1樓││,先扣手│││償完畢││││││續費3000│││││││││元│││││├───┼─────┤│││││││2名年│身分證影本││││││││籍姓名│及房屋租賃││││││││均不詳│合約影本││││││││之成年│││││││││男子│││││││├─┼───┼─────┼──┼────┼────┼────┼───┤│3│ 陳賴月 │97年8月中│3萬│10天為1│97/9/8│10000元│於97年│││英│旬在基隆市│元│期,每期│97/9/10│26000元│9月底││││信義區義六││5000元,│││將本金││││路34巷30號││預扣手續│││清償完││├───┼─────┤│費1500元│││畢│││年籍姓│本票3萬元││││││││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