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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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99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協同子女到場為證。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