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 陳添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建洞 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計算式:工程款10萬元+一年住宿利益6萬元=1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