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2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德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捌萬伍仟肆佰零壹元自民國10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7.3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德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4年4月22日止累計87,424元未給付,其中85,401元為消費款、2,023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由本金所生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