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52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252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2521號返還借款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9月1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壹仟零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
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88年9月10日與原告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
卡循環使用。詎料,被告自97年3月10日起,未依約履行給
付義務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
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
幣(下同)000000元。(二)、利息計算:給付遲延後之利
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97年3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按契約書第7條)
。以上金額被告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
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紀錄一覽表等件影本各
乙件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僅以書面陳稱兩造尚有糾葛云云,所辯究屬無據,空言否認
,自非可採。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陳君偉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日
  法院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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