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原告美商威士可工業產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以琿 原告美商聯邦保險公司(FedrealInsuranceCompany)法定代理人RichardE.Towle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被告 謝榮壯 被告台灣輔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榮壯上列被告等因106年度金上訴字第31號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楊皓清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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