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0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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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0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四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六六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八四、一五八六、一一七七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略稱:原判決論處上訴人常業詐欺罪刑,但原判決認事用法均有違背法令之處,自難折服云云。惟查原判決究竟何項事實認定錯誤?如何錯誤?適用法則如何不當?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炳煌
法官陳正庸法官韓金秀法官吳信銘法官張春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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