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765號
法定代理人 張詠翔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 律師
楊承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5,1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