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765號

原告馬紹爾群島商浩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翔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 律師

楊承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5,1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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