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保險小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保險小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明弘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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