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0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調解費用1,000元外,尚應補繳9,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