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徐國晃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3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打玩電動玩具而積欠告訴人乙○○新台幣(下同)28萬元,尚有18萬元未清償,故甲○○與乙○○相約於民國95年9月1日晚上8時許,在桃園縣○○鄉○○路○○○號之屋內協商此筆債務問題,然甲○○竟基於教唆傷害之犯意,於不詳時、地預先召集10名左右之真實年籍姓名不詳成年人士,於該日在上址門外埋伏,並教唆其等待乙○○到達時,再尾隨乙○○進屋並加以教訓毆打,而甲○○則與另外數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性友人在屋內等待,嗣乙○○與其友人 葉福通應耀德 一同前往赴約,甫抵達上址,甲○○之其中一名友人即稱「甲○○是我們老大,他欠的錢你還要嗎?」,隨後預先在門外埋伏之人便集體衝進屋內,對乙○○拳打腳踢,並拿起花瓶砸向乙○○,因乙○○以手阻擋遂遭破裂之花瓶割傷,認甲○○犯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9條第1項之教唆傷害罪嫌。
三、查被告甲○○因教唆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據以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9條第1項之教唆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當庭撤回告訴,有告訴人乙○○出具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查,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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