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豐小字第26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3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玖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九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