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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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609號上訴人 曾致勝
洪忠仁
黃麗真 被上訴人 吳榮章 (即 黃麗明 之承受訴訟人)
吳婉章 (即黃麗明之承受訴訟人)
吳依宸 (即黃麗明之承受訴訟人)
原住同上(現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吳婉章、吳依宸與吳榮章為被上訴人黃麗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黃麗明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及上訴人提起上訴後之民國111年3月25日去世,吳榮章、吳婉章、吳依宸為其繼承人,有除戶謄本、黃麗明繼承系統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9月12日函文可稽(見本院卷第23、47至55、75頁)。吳榮章已於111年7月18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65頁),另吳婉章、吳依宸遷出國外,迄未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其二人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翠華
法官許炎灶法官蔡惠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蕭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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