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三八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遵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全字第三八九六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台幣柒拾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一六九五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惟相對人聲請假扣扣押將聲請人所提存前述擔保金假扣押,並訴請聲請人返還借款而敗訴確定,聲請人並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確定,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經查,聲請人既係依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全字第三八九六號假扣押裁定供擔保,本件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自應由命供擔保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天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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