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О七號
原告戊○○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癸○○律師
乙○○律師子○○律師被告庚○○
己○○丙○○丑○○甲○○辛○○壬○○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0二0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庚○○、己○○、丙○○、丑○○、甲○○、辛○○及壬○○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庚○○、己○○、丙○○、丑○○、甲○○、辛○○及壬○○被訴妨害自由一案,經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爰併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林婷立法官許泰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