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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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598號
原   告  吳佩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590-CCX駕駛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未補正,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時並未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及請求賠償之金額,且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22日寄存送達原告,惟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證明、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至21頁),揆
諸前揭說明,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蔡毓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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