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職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職字第一○號上訴人 高卿廉 選任辯護人 鄧湘全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本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四月三日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八四號刑事判決正本,應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八四號刑事判決正本第一頁第一行「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其中「裁定」二字更正為「判決」。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本院民國一0二年四月三日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八四號刑事判決正本第一頁第一行因誤繕,致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伯道
法官蘇振堂法官林立華法官許仕楓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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