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一號聲明人 胡明義 上列聲明人因被告 陳江隆 誣告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四月三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二七四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胡明義因被告陳江隆誣告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其聲請發還扣押物之裁定(一0二年度聲字第二四一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予以駁回後,復具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伯道
法官蘇振堂法官蔡國在法官許仕楓法官林立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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