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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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三三二號再抗告人 黃繼興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二一七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及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黃繼興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洪曉能法官郭玫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G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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