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79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債務人 謝育昇
號4樓之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肆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萬零捌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捌仟零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陸佰元,超過六月個(含)以上則不收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