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71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坤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陸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新臺幣伍仟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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