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告 洪秀薇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一恒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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