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73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淑芬
法官王兆飛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