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18號原告 陳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榮慶 、 王大鵬 及 楊朝璋 等三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請重提起訴狀到院,明載㈠「訴之聲明」:即請求那位被告(或3人連帶)給付多少錢;㈡「事實及理由」:①所有工程項目是否均已完工(有無驗收證明)?②那項工程款沒收到(合計正好為訴之聲明數額)?③是何原因爭執沒收到?④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工程款的說理如何(請就各筆分別說明)?
二、請一併提出被告三人之最新戶籍資料到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