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40號受罰人即聲請人 蔣文煌 上列受罰人因清算完結事件(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83號)違反清算完結之聲報期限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文煌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如股東不於1個月內提出異議,即視為承認。又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92條、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查受罰人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就任為幅興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於103年5月13日以中院東非伍103司司92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一節,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9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而受罰人於清算完結後,將清算完結之結果送請全體股東承認,經全體股東於103年6月5日審查幅興企業有限公司之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清算期間收支表及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分配報告表、監察人審查書等表冊,同意通過等情,有幅興企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附卷可稽(附於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83號卷)。惟受罰人迄於103年7月25日(見103年度司司字第183號卷之本院收件章戳印日期)始向本院聲報,顯逾前開聲報期限之規定,爰依上開規定,對於受罰人處3,000元罰鍰。
三、依公司法第93條第2項、第11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