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58號上訴人 洪國忠 訴訟代理人 林志揚 律師被上訴人 張菀軒 即 張薪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1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翁世容
法官林孟和法官黃紀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書記官蘇小雅